关于加强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4-03-11 18:26:46 阅读量17800 字数1086


3月11日,宁蒗彝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全县广大养殖户和消费群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屠宰、加工、销售、贮藏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产品。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处置动物尸体及病害动物产品,要深埋或焚烧无害化处理,各乡镇、村要按相关规范选定无害化处理点。


六、不得购买未经检疫的动物及产品,特别是不得购买私宰、变质、无皮、颜色异常、价格低廉的肉食品。


七、不得购买走村窜户叫卖来历不明的廉价生猪;购买接槽猪务必持有检疫证明或清楚来源,且无异常表现的健康猪,最好一次性补足饲养量。


八、不得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动物饲养场、动物及产品经营场所等地要经常性开展消毒消杀工作。


九、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种畜禽调运,供种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同时运输动物要开展指定动物疫病的抽检且检测合格、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备案(运输前严格消毒且检测合格),引种信息要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和审批。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应及时报告所属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强制扑杀等动物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除国务院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微信、抖音等新闻媒介上擅自发布未经政府官方发布或与事实不符的动物疫情信息。


宁蒗彝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24年3月11日


图片

编辑/和润黄

校对/和世民

责编/李琳瑛

终审/和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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