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二款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因下列矿业权有效期已届满,且矿业权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已由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纳入依法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以公告废止矿业权并清理登记数据。
特此公告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7日
编辑/王君霞
责编/李琳瑛
终审/和红军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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