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存侥幸 伪造现场欲骗保

2019-01-25 14:36:23 阅读量36486 字数1582

肇事逃逸,销声匿迹

 1月20日清晨,昼夜坚守的事故值班民警接到永胜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凤鸣路永大医院路段,有一段隔离护栏被撞坏了,你们去处理一下。” 接警后,大队事故值班民警立即前往事故地点,到凤鸣路永大医院路段时,城建部门已在事故现场,事故路段泥土、花盆、栏杆散落一地,隔离护栏损坏长度达七八米,行人可从道路两侧任意横穿,而东侧道路由原来的双车道变成了单车道。在勘查现场、固定取证以后,民警提取了现场遗留物,同时告知城建部门在民警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尽快恢复道路交通,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民警根据隔离护栏上留有的红色漆膜,现场掉落的红色塑料碎片,道路上肇事车辆的轮胎压印,周围住户的证言,初步确定, 1月19日晚,一辆红色小车沿凤鸣路由北往南行驶,撞坏隔离护栏后向南逃逸,事故现场无直接记录事故发生的视频监控,无直接目击证人,事发时间、嫌疑车辆的车牌、品牌、车型不确定,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困境。

全力查缉,初现端倪

勘查事故现场结束,确定为肇事逃逸后,大队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查缉预案,一方面,民警沿凤鸣路永大医院路段对东西两侧的酒店、商铺、餐馆进行走访调查;另一方面,民警立即对民用、治安、交警卡口储存的大量视频监控进行查看、筛选、比对。而受现场无直接记录事故发生的视频监控,事故发生又时值深夜,民用监控角度有限质量不佳等诸多条件限制,未能利用视频监控查找到肇事车辆。案件再次陷入了困境,没有实质的进展,但民警始终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破案的机会,急切而不甘心,仍然不厌其烦的看着闪着雪花的监控,不断的快进、快退、倍速播放着监控视频,三辆形迹可疑的红色小车有重大作案嫌疑。

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嫌疑车辆进入民警的视野后,民警通过排列监控视频时间、地点对嫌疑车辆进行轨迹分析,分析嫌疑车辆在时间、空间上的关联,对其中的两辆嫌疑车进行了排除,最后一辆红色小车的嫌疑骤升,但夜色深沉,嫌疑车辆如泥牛入海,难觅踪迹。

民警在查看视频监控寻觅踪迹无果的情况下,调整侦查思路,转变侦查方向,功夫不负有心人, 22日上午,当民警排查到修理厂时,发现升降机上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川JXXXXX的长安牌CS75型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受损情况与现场勘查相吻合,与现场遗留物比对,确定现场遗留物为该车脱落部件,民警随即联系车主唐某并扣留了川J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

心存侥幸,终食恶果

车主唐某在诸多事实和证据面前对驾驶川J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至此唐某肇事逃逸一案得以侦破。同时,民警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唐某伪造事故现场,欲骗取保险修复受损车辆,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唐某主动联系保险公司销案。

目前,唐某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予记12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无法与家人共度新春佳节,将独自在拘留所里迎接新年。

永胜交警提示: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法律成本(承担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成本(保险公司拒赔、自己付钱赔偿、罚款或罚金)+时间成本(行政拘留或有期徒刑)+家庭成本(影响家庭、影响子女升学就业)+职业成本(党纪或政纪处分),肇事逃逸成本高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如一时侥幸,逃避责任,肇事逃逸,则后悔莫及!

法律速递:(一)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被记12分,罚款1000至2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二)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稿编辑:永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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