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说《民法典》
今天梦颖说

王梦颖:
和大妈在老家住习惯了接地气的自建房,她儿子为了接她到城里居住,今年特地在某小区一楼买了一套房。和大妈特别喜欢,但每个月给物业交电梯费时,总是显得特别委屈。虽说小区有负一楼,但和大妈没有车,天台也上不去,平时根本用不上电梯,缴纳电梯费合理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电梯是小区的公共设施,根据有关规定,电梯费是包含在物业费里面的,因此,额外收取电梯费是不合规的。但是,物业费不包含电梯维修费,业主可以筹集电梯维修费。除此之外,还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在办理收楼手续前必须缴纳的费用,由业主存入专门的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电梯。这是民法典赋予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李 丹
责编/李 桥
终审/和红军
总监制/马 湘
丽江市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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