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全市地膜经营主体及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全市广大地膜经营主体及农民朋友:
地膜覆盖可帮助庄稼保温、保墒、防杂草,若处置不当却会危害耕地。为了咱们土地能持续耕种,确保子孙后代都有良田可种,呼吁大家一起做到以下几点:
一、请地膜经营主体坚决做到“三要”“三不得”
三要。一要守法经营,按《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地膜回收职责。二要把好地膜销售各环节质量关,杜绝非标地膜产品出店。三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购膜、用膜技术指导服务,宣传推介使用标准地膜和加厚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等宜回收处置地膜产品。
三不得。一不得销售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非标地膜。二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执行标准的“三无”地膜产品。三不得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无标识的地膜产品。
二、请农民朋友坚决做到“五要”“五不得”
五要。一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膜,选择正规诚信的地膜企业或实体经营门店购买地膜。二要科学用膜,请务必使用标准地膜(厚度≥0.01毫米)或加厚地膜(厚度≥0.015毫米),提倡使用全生物降解地膜。三要查看地膜包装是否规范,每卷地膜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四要索取销售凭证,购膜时索取公章清晰的销售凭证。五要及时回收,废旧地膜长期残留在农田土壤中,会导致土壤结构破坏、作物减产、次生环境污染等危害。要依法依规及时捡拾废旧地膜,将捡拾(处理)后残膜集中归置或交至回收站点。
五不得。一不得购买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非标地膜。二不得购买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执行标准的“三无”地膜产品。三不得购买包装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地膜产品。四不得购买流动商贩的地膜产品。五不得焚烧、掩埋及随意遗弃废旧地膜残膜。
三、国家规定要牢记,违法吃亏是自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膜用得好是“宝”,用不好会变“害”。广大地膜经营主体及农民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依法依规销售、使用、回收地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推动丽江农业绿色低碳发展。
丽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1日

责编/王君霞
二审/和众学
终审/郭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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