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来源:丽江古城法院公众号
编辑:杨四见
责编:李 婧
终审:赵文立
【法律声明】除非本单位(丽江市融媒体中心)主动推送或发表至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任何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不得转载丽江融媒App及LIJIANG.CN和LIJIANGTV.COM主域名及子域名下之任何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