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宣传之一: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帮助社会公众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中国人寿保险丽江分公司《关于开展2025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2025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活动主题
聚焦“维护权益”主题,一方面正面宣传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金融机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民办实事的亮点举措。另一方面展示各地打击非法金融中介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经验或成果,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非法中介活动开展风险提示,帮助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提升防范能力。
活动口号
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
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附:什么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供稿/中国人寿丽江分公司(根据公开发布资料整理)
责编/王君霞
二审/和众学
终审/郭俊燕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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