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肉制品行业诚信规范经营的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肉制品诚信规范经营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健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者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强化源头管理。采购原料需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原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规范生产加工与储存运输
(一)加工过程控制。加工场所需保持卫生,配备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避免交叉污染。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储存运输要求。冷藏肉制品需在0℃-4℃保存,冷冻肉制品需在-18℃以下保存,确保冷链设施正常运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脱冷、污染,并留存温控记录。
三、规范经营销售行为
(一)标签标识真实。散装肉制品需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信息;预包装产品需符合GB 7718标准,严禁虚假标注或误导宣传;现制现售(如烧烤店)肉制品要真实标注产品名称和价格。
(二)抵制违规设施。禁止使用改变肉品真实色泽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确保消费者感官辨识无偏差。
(三)问题产品处置。发现异味、霉变、胀袋等异常肉制品,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依法处置。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禁止行为。严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生产加工肉制品,在肉制品生产过程中严禁掺杂掺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禁销售病死、注水、掺杂掺假、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如用鸭肉假冒牛羊肉、用普通牛肉冒充牦牛肉)等违法违规产品。
(二)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10万元罚款,货值超1万元的处货值10倍-2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监督与举报渠道
(一)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并揭露肉制品行业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行业潜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二)如发现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掌握相关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
请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对照本告知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来源/“丽江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责编/王君霞
二审/李 桥
终审/张卫国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出品

【法律声明】除非本单位(丽江市融媒体中心)主动推送或发表至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任何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不得转载丽江融媒App及LIJIANG.CN和LIJIANGTV.COM主域名及子域名下之任何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